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是国家为保障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规。该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由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150号),并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矿产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一、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根..
13297143156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5-06-19 热度:13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是国家为保障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规。该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由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150号),并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矿产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的变化。
一、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为采矿权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补偿费的征收对象是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矿产品,其计征基础是矿产品的销售收入。此外,该规定还明确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油气资源外的所有矿产资源,如煤炭、金属、非金属等。
二、征收标准与计算方式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根据矿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费率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
征收金额 = 矿产品销售收入 × 补偿费率 × 开采回采率系数
其中,开采回采率系数 = 核定开采回采率 / 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通常以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若无矿山设计,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三、征收程序与管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程序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于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情况,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此外,各地政府也根据国家规定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如北京市于1994年发布了《北京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并进行了多次修订。
四、减免与免缴情形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在特定情况下,采矿权人可以申请免缴或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例如,对于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项目,如资源枯竭型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等,可以申请减免补偿费。若减免金额超过应付金额的50%,则需获得省级政府的批准。
五、征收管理与监督
为确保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依法征收和足额缴纳,国家和地方政府加强了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例如,福建省明确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必须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征收。同时,各地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也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管理规定,确保征收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六、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对于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将面临滞纳金、罚款甚至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具体而言:
- 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比例加收滞纳金。
- 罚款:未足额缴纳的,处以应当缴纳金额的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 追缴与罚款:对于漏缴、少缴或不缴的,追缴应缴金额,并处以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七、补偿费的使用与管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中央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财政部在下一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部分资金用于矿产资源保护和征收部门经费补助。
八、会计核算与征收管理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国家还制定了相应的会计核算规定。例如,“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用于核算应征而未征的补偿费,确保征收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九、改革与调整
随着矿产资源管理政策的不断完善,国家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也进行了调整。例如,2018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扩大至除油气资源外的所有矿产资源,征收标准平均上调了10%。这些调整旨在提高矿产资源使用效率,促进矿业市场健康发展。
十、地方实践与案例
各地在执行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例如,北京市、福建省、吉林省等地均出台了具体的征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减免条件等。此外,鹰潭市在2024年加强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全年征收金额达到441.09万元,同比增长213%。
总结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旨在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国家财产权益。通过明确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减免条件、法律责任和使用管理等内容,该规定为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国家财政的合理使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在不断完善和细化该规定,以适应新时代矿产资源管理的需求。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是国家为保障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规。该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由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150号),并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矿产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一、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