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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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3. 定义
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4. 扣除原则
实际发生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相关性原则: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确定性原则: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5. 审批制度
自行计算扣除: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税务机关审批:除上述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外,其他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1. 申报时间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2. 申报形式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清单申报:适用于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企业可进行分类和汇总,填写《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并提交相关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
专项申报:适用于除清单申报以外的其他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3. 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主要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申明。
4. 审批流程
受理: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合规。
审核: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详细审核,包括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税务机关作出审批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准予在税前扣除;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扣除,并说明理由。
公示:税务机关定期对审批通过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审批时间
县(区)级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市(地)级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省级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1. 实际资产损失的确认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具体确认条件如下:
现金损失: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存款损失: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坏账损失: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存货损失: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盘亏、报废、毁损、变质、被盗等,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据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固定资产损失: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因固定资产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出售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建工程损失: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损失,包括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出售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以该项工程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在建工程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对企业盘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作为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企业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以其账面净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无形资产损失:企业无形资产发生的损失,包括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以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减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无形资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投资损失:企业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发生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到期不能收回,股权(权益)性投资转让、处置发生的损失,依据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2. 法定资产损失的确认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具体确认条件如下:
法定资产损失的一般规定:企业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例如,企业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固定资产,资产处置损益借方发生额80万元,这80万元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额应收款项: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 特殊情况的处理
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在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企业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企业因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1. 解释权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2.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